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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途中物品损坏,未保价责任如何明确,《快递暂行条例》这样说
点击次数:3609  更新时间:2018-05-04  【打印此页】  【关闭

如今的快递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但是也时常出现快递途中损坏或丢失等问题,正常来说,应该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但其实能获得完全的赔偿的不在多数。很多情况下,只有买了保价的情况下,快递公司才会给予赔偿,如若不然,只能赔偿运费的数倍。


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没有约定的,只要消费者有证据证明所投寄货物价格,即使没有购买保价也应获原价赔偿。


对于保价、损坏赔偿以及未保价的赔偿问题,新出台的《快递暂行条例》做出了如下规定:


《条例》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条例》第二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


《条例》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从《快递暂行条例》中,为我们明确了快件为保价情况的责任主体与赔付细节。为大众的快递服务进一步带来良好的体验。


此文关键词: 快递保价,快递暂行条例,快件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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